按规定,领养别人的孩子,需要先确定领养人是不是满足法定的条件,并且被领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。确定满足领养人的条件后,双方即需要按规定办理领养登记,但有的人担忧未能打造领养关系,所以会考虑进行公证。
事实上,领养别人的孩子并不必须要进行公证。由于按有关法律规定,假如领养人或者被领养人一致赞同,或者有一方需要办理公证领养的,那样才应当办理领养公证。因此,公证并非领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,假如双方都觉得没必要,那样就能不办理领养公证。
所以,领养孩子是不是需要公证,取决于领养人或被领养人的意愿,但法律上并非强制的。
并且,约定进行领养公证的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
1、办理领养公证之前,确保领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原则上是符合领养的法定条件。
2、领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,不能委托别人代办,需要由本人亲自办理。
3、办理领养公证时,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,譬如身份证明、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开具的无子女证明等。
最后,虽然领养别人的孩子并无需进行公证,但领养人与被领养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不然领养不符合规定,将直接致使领养关系的达成。当然,假如领养人与送养人已经约定要进行公证的,那样双方即要按约定办理公证,不然将会干扰领养协议效力。